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ã€?016ã€?20å�?/FONT>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ï¼?/FONT>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ã€?/FONT>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8�/FONT>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管理办æ³?/SPAN>
第一ç«?/SPAN> æ€?/SPAN> åˆ?/SPAN>
第一æ�?/SPAN> 为引导和支持我区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管理水å¹?SPAN lang="EN-US">,打造优质品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ï¼?SPAN lang="EN-US">2011-2020年)》(国发ã€?SPAN lang="EN-US">2012ã€?SPAN lang="EN-US">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宁政发ã€?SPAN lang="EN-US">2012ã€?SPAN lang="EN-US">1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ã€?/SPAN>
第二æ�?/SPAN>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名牌的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ã€?/SPAN>
第三æ�?/SPAN> 本办法所称宁夏名牌,是指经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由我区企业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名牌产品、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和我区服务业名牌企业ã€?/SPAN>
宁夏农业、制造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产品和制造业产品ã€?/SPAN>
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是指我区境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显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知名度,纯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ã€?/SPAN>
宁夏服务业名牌企业是指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诚信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名牌企业ã€?/SPAN>
第四æ�?/SPAN> 宁夏名牌评价工作应建立在以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为发展目标,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专家集体评审为基本评价方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障,以消费者(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评价机制ã€?/SPAN>
第五æ�?/SPAN> 宁夏名牌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æ‹?SPAN lang="EN-US">,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ã€?/SPAN>
第二ç«?/SPAN> 组织机构
第六æ�?/SPAN> 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名牌战略的实施,组织领导宁夏名牌的评价和管理,以及宁夏名牌的培育、宣传和表彰等工作ã€?/SPAN>
第七æ�?/SPAN> 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名牌工作的办事机构——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负责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ï¼?/SPAN>
(一)制定宁夏名牌培育和发展规划ï¼?/SPAN>
(二)制定宁夏名牌年度计划及评价类别和目录;
(三)组织宁夏名牌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四)组织制定宁夏名牌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ï¼?/SPAN>
(五)组织对宁夏名牌的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六)组织宁夏名牌评价专家评审组ï¼?/SPAN>
(七)组织实施宁夏名牌的评审工作ï¼?/SPAN>
(八)汇总专家评审组的评价意见,形成宁夏名牌推荐名单提交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ï¼?/SPAN>
(九)组织开展对宁夏名牌的宣传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及其他工作ã€?/SPAN>
第八æ�?/SPAN>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宁夏名牌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组织实施对宁夏名牌的日常监督管理ã€?/SPAN>
第九æ�?/SPAN>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专家组,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宁夏名牌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宁夏名牌的评审工作ã€?/SPAN>
第三ç«?/SPAN> 申报条件
第十æ�?/SPAN> 农产品申请宁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自治区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产品批量生产è¾?SPAN lang="EN-US">3年以上;
(二)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ï¼?/SPAN>
(三)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ï¼?/SPAN>
(四)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ï¼?/SPAN>
(五)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六)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由法定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报告;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ã€?/SPAN>
第十一æ�?/SPAN> 制造业产品申请宁夏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ï¼?/SPAN>
(一)产品在自治区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且产品批量生产è¾?SPAN lang="EN-US">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近3年省级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均合格ï¼?/SPAN>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区同类产品前列ï¼?/SPAN>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本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产品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或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六)产品须严格采用有效标准组织生产ï¼?/SPAN>
(七)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标准、计量和质量保证体系ï¼?/SPAN>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ï¼?SPAN lang="EN-US">3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ï¼?/SPAN>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ã€?/SPAN>
第十二条 传统特色手工艺品申请宁夏名牌产品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ï¼?/SPAN>
(二)产品在自治区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ï¼?/SPAN>
(三)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文化底蕴深厚、内涵积极向上,具有发扬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代表性;
(四)以手工制作为主或借助工具制作,具有传统的民族文化和工艺特色,并有悠久生产历史的产品;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占有率和公众知晓度ã€?/SPAN>
第十三条 申请宁夏服务业名牌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ï¼?/SPAN>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
(二)企业拥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三)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自治区同行前列;
(四)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五)企业需要提供近三年内由第三方提供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或近三年内自治区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企业近3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è¾?SPAN lang="EN-US">95%以上ã€?/SPAN>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宁夏名牌ï¼?/SPAN>
(一)申报企业注册登记住所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二)企业经营粗放、资源浪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法律法规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四)近3年内,有被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不合格产品的ï¼?/SPAN>
(五)近3年内,出口商品经检验有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六)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ï¼?/SPAN>
(七)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情形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ã€?/SPAN>
第四ç«?/SPAN> 评价指标和程åº?/SPAN>
第十五条 宁夏名牌评价指标遵循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ã€?/SPAN>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消费者(用户)满意度ï¼?/SPAN>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ã€?/SPAN>
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ã€?/SPAN>
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以及地方特色的产品适当倾斜ã€?/SPAN>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负责制定评价细则、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和综合评价评分标准,并负责产品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对评价复杂因素进行简化和确定综合评价结果ã€?/SPAN>
第十七条 宁夏名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公布宁夏名牌当年的评价类别和目录,及申请开始与截至日期ã€?/SPAN>
第十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宁夏名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时限报当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ã€?/SPAN>
《宁夏名牌申请表》由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统一制作ã€?/SPAN>
第十九条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审查意见,统一报送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ã€?/SPAN>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汇总各市推荐材料后,确定评审名单ã€?/SPAN>
第二十一æ�?/SPAN> 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审查、社会调查和专家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推荐名单,并向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函询ã€?/SPAN>
第二十二æ�?/SPAN> 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ã€?/SPAN>
第二十三æ�?/SPAN> 经过公示å�?SPAN lang="EN-US">,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酌情确定是否再次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情况提交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经会议确定后,以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授予“宁夏名牌产品”、“宁夏名牌服务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并进行公布ã€?/SPAN>
第二十四æ�?/SPAN> 宁夏名牌证书的有效期ä¸?SPAN lang="EN-US">5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宁夏名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宁夏名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ã€?/SPAN>
国家和自治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志,对前款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ã€?/SPAN>
宁夏名牌证书有效期满,企业重新申请宁夏名牌ã€?/SPAN>
第五ç«?/SPAN>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æ�?/SPAN>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假冒名牌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ã€?/SPAN>
第二十六æ�?/SPAN>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区宁夏名牌进行跟踪管理。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宁夏名牌跟踪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ã€?/SPAN>
第二十七æ�?/SPAN> 对获得“宁夏名牌产品”和“宁夏名牌服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名牌有效期内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方式采取产品随机抽检、现场考核等内容ã€?/SPAN>
第二十八æ�?/SPAN> 宁夏名牌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检查或出口商检发现假冒伪劣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被国外通报、退货、索赔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报告ã€?/SPAN>
第二十九æ�?/SPAN>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本地区的宁夏名牌跟踪管理档案,对本地区宁夏名牌企业的经营状况、内部管理、产品质量水平、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本地区宁夏名牌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宁夏名牌发展情况ã€?/SPAN>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各市宁夏名牌发展情况,提出宁夏名牌经营状况分析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ã€?/SPAN>
第三十一æ�?/SPAN> 宁夏名牌企业因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事宜、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备案,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宁夏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ã€?/SPAN>
第三十二æ�?/SPAN> 宁夏名牌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质量发展办公室可给予书面警示:
(一)用户(消费者)对企业名牌产品意见较多,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二)宁夏名牌在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一般性指标(不包括涉及安全、健康等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ï¼?/SPAN>
(三)宁夏名牌生产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滑坡的ï¼?/SPAN>
(四)宁夏名牌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ã€?/SPAN>
第三十三æ�?/SPAN> 宁夏名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可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宁夏名牌称号ï¼?/SPAN>
(一)商标专用权丧失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被依法查处的ï¼?/SPAN>
(三)宁夏名牌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严重不合格或出口商检发现假冒伪劣及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受到行政处罚的ï¼?/SPAN>
(四)宁夏名牌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或被国外通报、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宁夏名牌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人体健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事件,经调查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六)企业出现环境违法问题的ï¼?/SPAN>
(七)企业获得宁夏名牌称号后,有2次及2次以上虚报、缺报、迟报有关宁夏名牌发展跟踪表和材料的ï¼?/SPAN>
(八)企业出现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下降、质量管理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破产倒闭等现象ã€?/SPAN>
第三十四æ�?/SPAN> 宁夏名牌标志是质量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冒用ã€?/SPAN>
第三十五æ�?/SPAN> 宁夏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ã€?/SPAN>
未获得宁夏名牌称号的产品或企业,不得使用宁夏名牌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宁夏名牌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宁夏名牌标志ã€?/SPAN>
第三十六æ�?/SPAN>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冒用宁夏名牌标志的,由市、县(åŒ?SPAN lang="EN-US">)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ã€?/SPAN>
第三十七æ�?/SPAN> 凡参与宁夏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保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评价,并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ã€?/SPAN>
第三十八æ�?/SPAN> 申请宁夏名牌的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宁夏名牌称号的,由自治区质量和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取消,并予以通报批评ï¼?SPAN lang="EN-US">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宁夏名牌申请ã€?/SPAN>
第六ç«?/SPAN> é™?/SPAN> åˆ?/SPAN>
第三十九æ�?/SPAN>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æ³?SPAN lang="EN-US">>的通知ã€?SPAN lang="EN-US">(宁政发ã€?SPAN lang="EN-US">2007ã€?SPAN lang="EN-US">172å�?SPAN lang="EN-US">)同时废止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