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ã€?017ã€?68号)要求,为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ï¼?016â€?020年)》(宁党发ã€?016ã€?1号)、《盐池县法治政府建设暨责任分工实施方案》(盐党办发ã€?016ã€?03号)要求,加强对全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统一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ä»?018å¹?æœ?日起,在全县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简称“三统一”),现将我县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ï¼?/P>
一、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为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在印发、公布前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实施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登记并给统一印发的文号),由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和发布的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是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有效期和效力存续期限,规定期限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即自动失效的制度。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对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部署,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ã€?/P>
二、实行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工作程åº?/P>
(一)统一登记
县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制公文时,应当首先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认定所拟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属于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ç¬?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报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登记。政府办、法制办均应建立全县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进行登记ã€?/P>
(二)统一编号
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发”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ï¼?B>“盐政规发ã€?/B>2×××〕××号”;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â€?B>盐政办规发ã€?/B>2×××〕××号”;以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ï¼?B>“盐×规发ã€?/B>2×××〕××号â€?/B>ã€?/P>
(三)统一印发
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发文机关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由盐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公布,并向县政府法制办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室统一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由盐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公布,同时在本部门网站集中公布,并向县政府法制办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ã€?/P>
盐池县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集中公布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并实时更新废止、宣布失效等信息。今后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ã€?/P>
(四ï¼?/B>工作程序
实行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程序
1.由起草(制定)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请示ï¼?/P>
2.县政府办公室按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将草案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等)转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ã€?/P>
3.通过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署后,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同时政府办公室以法制办核发的文号进行统一登记。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不得提请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署发文ã€?/P>
4.行政规范性文件取得登记编号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发布ã€?/P>
三、实行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具体要æ±?/P>
è‡?018å¹?æœ?日起,全县制定出台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标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表述方式一般为“本规定(办法、规定等)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å‰?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者修订后印发公布执行ã€?/P>
对涉及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废止原有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需要长期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有效期制度ã€?/P>
四、工作要æ±?/P>
(一)加强组织领导ã€?/B>县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及法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要把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制度的衔接ã€?/P>
(二)严格规范实施ã€?/B>è‡?018å¹?æœ?日起,全县所有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实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实行“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之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管理,重新制发时,必须按照“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办理。县人民政府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作为衡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确保该项制度落到实处ã€?/P>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å‡?/P>
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6�/P>
(此件公开发布ï¼?/P>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ä»?A name="baidusnap6">认定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ä¹?/P>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除规章以外的各类文件ã€?/P>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å‡?/P>
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制定主体和文件内容等方面把握ã€?/P>
(一)制定主ä½?/B>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ï¼?/P>
1.各级人民政府ï¼?/P>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ï¼?/P>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法定授权组织ã€?/P>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包括:
1.临时机构ï¼?/P>
2.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除外)ï¼?/P>
3.部门派出机构ï¼?/P>
4.部门内设机构ã€?/P>
(二)文件内å®?/B>
1.“行政性”标准:文件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ã€?/P>
2.“外部性”标å‡?文件调整对象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对象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的对象,而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对象ã€?/P>
3.“规范性”标å‡? 从“涉及权利义务”“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等方面把握。“涉及权利义务”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普遍约束力”指文件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反复适用”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ã€?/P>
(三)表现形å¼?/B>
行政规范性文件既可以是条文式,也可以是段落式ã€?/P>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种类中,报告、请示、议案、通报ç?个文种的公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种的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文件内容来判断ã€?/P>
三、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ä»?/P>
(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会议讲话材料等;
(二)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四)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ï¼?/P>
(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ï¼?/P>
(八)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ï¼?/P>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ï¼?/P>
(十一)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二)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ç®?A href="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1-09/05/content_23354024.htm" target="_parent">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ï¼?/P>
(十三)行业技术标准类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四)涉密文件ï¼?/P>
(十五)其他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ã€?/P>
四、几类文件的认定
(一)政府与党委、法院、检察院或政府部门与党委部门等联合制定,并以党委、法院、检察院系统文号印发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ã€?/P>
(二)行政机关转发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同意,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ã€?/P>
(三)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ã€?/P>
(四)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任务,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ã€?/P>
(五)行政机关的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ã€?/P>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宣布关于继续有效、废止、失效文件的决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ã€?/P>
(七)行政机关“三定”方案等涉及对外管理权限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ã€?/P>
(八)行政机关批复、函、纪要的有关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公布ã€?/P>